依法可以申请分割财产。
1、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的很明确: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2、《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
3、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一、法律规范对事实婚姻的规定
《最高人民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五条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以到住所地人民提起诉讼;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二、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效力如何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效力:财产分割条款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有效。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