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日期一抹就掉,显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是违法的。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否标注,如遇有未标注或涉嫌涂改的,可及时投诉举报。在超市购物后也一定要保留好购物小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便于事后维权。
按照相关规定食品标签应清晰、牢固、醒目,易于辨别,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要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易于辨认和识读。这样一擦就掉的生产日期,无形中给了不法商贩更改生产日期、销售过期食品提供了可乘之机,而消费者从外观上很难判断食品是否变质。
法律规定消费者的权益有:
1、安全保障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求教获知权;
7、依法结社权;
8、维护尊严权;
9、监督批评权
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经营者应当赔偿消费者因食用过期食品而遭受的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支付十倍食品价款的赔偿金。
2、行政责任: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过期食品,并给予罚款处罚,并可吊销营业执照。
3、刑事责任:故意销售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我们的维权方式有:
1.保留证据,与商家协商赔偿和解;
2.拨打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或12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热线,向消协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3.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伪造、冒用、变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规定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