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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如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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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包含了两个关系,一个是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另一个是担保物权关系。所以,除了提供申请人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等通常的诉讼材料外,还需要针对上述两个关系提交相关的文件。

2、根据法律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由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3、申请人把相关的申请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后,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就正式启动了。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的第一项工作就是通知被申请人并向其送达相关材料。但由于很多被申请人持有逃避态度,不配合工作,往往导致未能依法将材料送达。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一般的诉讼程序,会进行公告送达。但是,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日,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本身的审限仅为30日。法律对实现担保物权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公告送达并未明确规定,全国各地的做法也并不一致。

一、质权的概念与特征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

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质权也具有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和物上请求权。质权独有的特征是:

(1)质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和权利,而不能是不动产。

(2)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出质人移交质押的财产占有为成立要件,也以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为存续要件,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人民不予支持。

二、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的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

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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